农村五保供养 |
|||
职权类型 |
行政给付 |
法定期限 |
15个工作日 |
权力来源 |
委托授权 |
承诺期限 |
15个工作日 |
实施机关 |
渭南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|
咨询电话 |
0913-3352112 |
责任科室 |
民政综合股 |
监督投诉电话 |
0913-2656609 |
办事对象 |
辖区内农村籍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,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老年人、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|
办理地点、时间 |
区社会事业局386、法定工作日 8:30-12:0014:00-17:30 |
申报条件 |
老年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,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,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。 |
||
办理材料 |
1、户口簿;2、身份证;3、申请表。 |
||
办理流程图 |
个人申请-镇入户调查结果公示-村组评议结果公示-社会事业局抽查后结果公示-网上公示-发放资金 |
||
收费情况 |
不收费 |
||
法定依据 |
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56号)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,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;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,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。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,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,在本村范围内公告;无重大异议的,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审核。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,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。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,发给《农村五保供养证书》;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。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;必要时,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。申请人、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、接受调查,如实提供有关情况。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,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(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)应当向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报告,由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,核销其《农村五保供养证书》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,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,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报告,由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,核销其《农村五保供养证书》。第六条 老年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,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,或者其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无赡养、抚养、扶养能力的,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。 |
- 阳曲街道召开人民调解制度专渭南经开区交安委组织召开20热点推荐
- [2022-08-05]中央对《党委(党组)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》解读
- [2022-08-05]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
- [2022-08-05]阳曲街道召开人民调解制度专题培训会
- [2022-08-05]专家解读|个人信息保护法:为数字社会治理与数字经济发展构建基
- [2022-07-30]渭南经开区交安委组织召开2022年上半年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暨下
- [2022-07-29]渭南经开区召开上半年乡村振兴项目观摩暨工作推进会